1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一些重大项目, 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措施、 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 拆除和开车人员, 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
凡二人以上作业, 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 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2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