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 公安部 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L5027— 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3 术语与定义3
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3
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3
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
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3
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3
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 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 (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