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细则第二师三十团参建水利工程各单位及部门: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师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定本制度。凡在第二师三十团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制度。第一章项目法人第一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到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未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 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送县质监站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责任质量监督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在 5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补充完善后,书面报县质监站。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责任质量监督员应同时将项目划分确认情况告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县质监站审核确认。第五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六条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及时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复查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与材料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