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讨论案例引发的思考案例一:锦江法院受理 11 件起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11 名原告诉称,2024年渣打银行理财部的工作人员多次向其推举购买渣打银行推出的一系列境外理财产品,声称渣打银行系专业理财银行,这些产品与境外基金指数挂钩,市场进展非常好,收益很好,没有风险
在被告多次劝说和承诺下,11 名原告先后与被告签署了不同的境外理财产品协议,原告要求持有一份双方签署的协议时,被告工作人员以“外资银行协议只有一份”等理由拒绝
2024 年起,11 名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纷纷遭受重大亏损,原告要求复印双方签订的协议时才发现,被告当时拿出的仅是原告购买产品的签署页,原告并没有看过完整的协议书
原告认为,被告在代客购买境外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的宣传和陈述,虚假风险测试和风险告知,诱导原告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54 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和 58 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理财合同,被告赔偿原告本金以及利息损失
现在该批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案例二: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签订一份股票投资代理合同,约定由高某出资 10000 元,交给被告吴某全权代理股票买卖
双方约定,如有盈利,由双方按五五分成;如有亏损,由被告吴某全部承担
同时约定,该代理只保本不保利,合同期限为 1 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高某依照合同约定,开通了证券帐户,并存入 10000 元
一年后经结算,高某帐户亏损元
由于双方对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高某将被告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合同系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属委托合同关系
原、被告均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结合本案,被告在接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