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代理了一个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大案件,现把我的代理词贴出,求教各位方家批判指正: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服务所依法接受本诉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委托代理人。现在放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单从合同的名称上,这似乎是一份万和客运公司的内部管理方面的协议书,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本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议庭采纳。为了表述上的方面,在此,将《**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简称为《承包经营合同》。一、本《承包经营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应**客运公司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所经过审查,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给予行政许可,颁发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拥有客运车辆 8 辆,经营客运线路两条(红岩至三里、红岩至高坪),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根据交通部公路司 2024 年《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道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所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自转卖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车主),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或是运输企业在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吸收其他经营户加盟或入股时,对原经营户的线路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改造,仍由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挂靠车辆,该文件规定了认定非挂靠车辆的六原则:原则一:“在车辆产权关系上:非挂靠车辆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产权应属于运输企业所有或者证照注明的所有者应为运输企业。”在本案中,《〈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自甲乙双方签定此合同之日起,车辆(为原始合同中的车辆即鄂 Q84140)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第四条规定,“乙双方约定车款、承包费及各项支出合计 12 万元,乙方签定合同时向甲方支付 75000 元,下余的 45000 元分两个月付清。”甲乙双方于 2024.3.12 日签定了合同,乙方当场支付了 75000 元,因此,二者之间发生了标的为鄂 Q****中巴车的买卖关系,乙方为鄂 Q****中巴车的真正车主。在车辆、产权关系上,虽然鄂 Q84140中巴车的各种证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