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1)第 11 号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 11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童心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宗泽,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亦军,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芳村花地大道翠竹苑翠竹街 16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杨天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凡,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蕾,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天泰,男,汉族,1954 年 10 月 25 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光华大厦侨辉楼 1206 室
委托代理人:林潭民,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天泰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民初字第 1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 年 10 月 30 日,广信公司与 YTT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YTT公司)签订(1992)省房花地字第 088《合同书》,约定:为加快广州市芳村区花地湾居住区的建设,双方决定以融资方式共同合作开发建设花地湾,具体地址是在花地湾 E2 区,定名为翠竹苑,翠竹苑小区建筑面积共计 12
6 万平方米,其中 12
6 万平方米属融资建设范围;双方同意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300 元,商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300 元计算,共计融资款数约为 1808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