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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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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41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东伟、温观生,均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李致祥,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阳、陈汝山,分别系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新滘瑞宝经济进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致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凡,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钜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伟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咏梅。 原审第三人广州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坚。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咏虹,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斯婷。 委托代理人王泽,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加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下简称瑞宝经联社)、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新滘瑞宝经济进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瑞宝公司)、广州市钜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钜海公司)、广州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寿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下简称海珠区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87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 年 12 月 3 日,广州市海珠区工业总公司(甲方,下简称工业总公司)、广寿公司(乙方)与瑞宝公司(丙方)签订《合作开发“瑞诚”商住楼项目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在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复字(1995 第 214 号)文批准的 115631 平方米建设用地中,划出约 36 亩土地兴建“瑞诚”商住楼(下称“本项目”),可建楼宇建筑面积约 55000 平方米,本协议所指的建设用地是指 173 亩中,地处东南角东临东晓南路,南与晓港湾交界的约 36 亩用地;甲方同意将上述规划红线内约 36亩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全权交给丙方实施开发建设,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开发本项目,由此产生的权益权归乙、丙方所有,乙、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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