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宋士祥的委托,并指派我出庭参加上诉人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士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根据刚才法庭调查的结果,现在,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诉讼主体正确 2024 年 3 月 6 日, 张虎、付海涛以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锅炉管 道一公司通州项目部施工一部(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名义,将由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北京市通州区卫星城污水管工程滨河路污水截流管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管道分公司施工,被上诉人张虎、付海涛分别作为21 号---24 号井段的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组织了该井段的施工。2024 年 3 月,被上诉人张虎和付海涛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宋士祥进行施工,当时双方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2024 年 6 月 5 日, 张虎与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宋士祥施工已完成的 21 号—24 号井段工程量进行验收,张虎在被上诉人宋士祥的施工工程量清单上签字认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同时,该清单上也记载了被上诉人宋士祥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及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2024 年 8 月份,被上诉人张虎和付海涛在被上诉人宋士祥出具的滨河路污水管线工程21 号---24 号井段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上签字,该清单上记载了被上诉人在 21 号---24 号井段施工的工程量及相应的施工技术参数,但对被上诉人宋士祥的施工造价未确认。由于当时被上诉人宋士祥委托雇佣人员姚士顺对施工场地进行现场管理,在 2024 年 5 月,被上诉人宋士祥本着谁负责的施工施工场地谁清欠施工费用的管理原则,受雇人员姚士顺以其名义就本案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姚士顺不能证明其与上诉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本案上诉人的被告主体不合格,依法驳回了姚士顺的起诉。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宋士祥在原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佐证。 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导致诉讼主体错误”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理由,是与本案事实不符的。其理由是: 第一、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宋士祥只是“濮阳蓝盾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宋士祥签订施工合同,不等于被上诉人宋士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