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战略合作协议【】年【】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签订:甲 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乙 方:【】有限公司住 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
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并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甲方拟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乙方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金融机构,并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可以作为证券发行之辅导机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并可以从事并购重组、项目融资、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多项业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甲方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承销事宜,达成本合作协议
委托事项 1
1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改制财务顾问
改制完成后,甲方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负责推举甲方股票发行上市、承销甲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甲方履行法律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甲方承诺:在甲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之前,不另行聘任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担任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角色
该地位不因甲方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改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调整等原因而受到影响
2 乙方拟接受甲方上述聘请,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从事上述工作
3 上述 1
1 条款中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内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推动进度另行签署正式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