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目前,在二手房市场上委托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已是惯例
但是在房与法苑房产律师经办的众多房地产案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中介方不法律规范服务或中介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而导致的
故对中介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应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进行必要的明确,以便于购房者防范法律风险
一、中介经纪酬劳的支付主体和条件要明确
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促成交易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经纪费
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中介经纪费支付的主体是买方还是卖方
假如委托方特别要求“到手价”的话就需要与中介方书面约定清楚:促成交易后免收中介经纪费或由对方支付,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其次,对中介经纪费的支付条件要约定明确,原则上是在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
如中介方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二、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明确
在很多中介公司参加二手房买卖的案例中,常常会碰到两种现象:一是交易过程中中介方要求委托方支付一笔定金,并称该定金是对方要求的,假如一方反悔,可对反悔方适用“定金法则”;但往往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后才发现该笔定金因种种原因中介方并未实际交付买卖一方,导致定金未实际交付不发生法律效力,使支付定金方无法利用“定金法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另一常见现象就是买卖双方的联系方式互不知晓,有关信息均由中介方转达,当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委托方很难行使通知、催告等权利,最终可能会给委托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很大困难
上述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对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约定不明确
房与法苑房产律师建议在《居间合同》上针对中介方增加相应约束条款
比如:中介方有按规定时间转达有关信息或转交定金的义务,如未按约履行此义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