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总则1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93]建标字894号,结合内河航运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是编制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工程、内河港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概算和预算的依据
3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项目,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1
1整治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设备购置、机修和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及安装工程等,执行本规定;1
2其他工程项目,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航务建筑工程行有关专业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时应执行本规定
4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现场费、间接费的规定费率分别按一、二类工程类别制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指定三类及以下工程的取费标准
5本规定对内河航运建设工程中的航务建筑工程、整治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和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实行以统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船机艘(台)班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施工取费的基础
6本规定不适用于长江干线千吨级以上(含千吨级)的港口工程以及水文特性以潮汐为主的河口港
7本规定与《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内河航运工程》、《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配套使用
2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总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及管理总概算的编制及管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