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基发[1996]911号文【发布日期】1996-11-04【生效日期】1996-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911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全面检验
为加强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1990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河航运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包括: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二、航道整治工程;三、港口工程;四、修、造船厂工程;五、通信工程;六、航标工程;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它工程
第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境内涉外项目)的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按照签订的涉外合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四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依据: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三、批准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等文件;四、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五、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七、境内涉外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八、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五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