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包方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协议,应当由公司承担(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承包方的授权范围内,以承包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承包方就责任分担与他人签订有内部协议的,可在其内部产生追偿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案焦点主:三丰公司应否对欠付刘辉、张帆的工程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刘振洲因施工场地施工需要与神宇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协议,属单位的职务行为,被告刘振洲在被告三丰公司授权范围之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三丰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防水施工协议书》签订后,张帆、刘辉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三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案件来源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4)楼民初字第 2806 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岳中民一终字第 157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8 年 2 月 20 日,发包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三丰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发包方将金辉巴陵华庭A、B 栋发包给被告三丰公司承建,被告三丰公司指定刘振洲为三丰公司该项目二号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