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逻辑关系 谷辽海 【关键词】公共财政 【全文】 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标的物情况的检查和审核,以鉴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审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和法定标准,是当事人分清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
众所周知,合同验收制度是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政府采购合同还没有成立之前不可能存在验收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却颠倒了先后秩序,将验收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安排在《政府采购合同》这章节之前,从而使法律条款和章节之间失去了应有的平衡和逻辑联系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采购法》毕竟弥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在公共采购合同验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位
现在,笔者就我国《政府采购法》验收制度本身进行一些具体分析
《政府采购法》在合同验收方面没有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所有法律规定,其中,我们看不到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
倘若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串通一气,给采购人提供质次价高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或者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物进行调“包”,将不为任何人所知,受到损害的将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后果也就不堪设想
为避开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黑箱操作,非常有必要建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监督制度
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有非常严格的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制度,都设有专门的章节或实施细则,明确验收主体、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内容,以法律规范公共采购合同的验收行为,要求必须具有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