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4 年 月 日签署:甲方:注册地址: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定代表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王东明鉴于:1、甲方正在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总体策划及具体实施工作;2、乙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财务顾问、代办股份转让、证券承销及保荐、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等从业资格);3、在项目合作中,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对方(“接收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披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第 1 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1.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披露方与项目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一旦公布会对披露方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具有有用性并经披露方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2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传递。第 2 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2.1.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接收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如甲方在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程中进行股权融资,需要乙方向甲方推举投资方或需要乙方将甲方股权融资项目推举给投资方,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授权向相关投资方提供保密信息。2.2.接收方保证对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实行不低于对接收方自身的保密信息之保护手段进行保密。2.3.接收方为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关联人员以外的人披露保密信息。在关联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接收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促使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4.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2.4.1 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保密信息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