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舟山市金塘木岙集装箱物流基地陆域形成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舟山市金塘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 标段的施工单位 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舟山市金塘木岙集装箱物流基地陆域形成项目(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仔细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