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摘要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日渐多发,但民法理论和审判实务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分歧较大。为妥当平息纠纷,应当扩充违约责任理论,支持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并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在赔偿范围、认定标准等方面实现统一。关键词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作者简介:陈宁,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旅游管理学硕士。本文所指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长期以来,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关于旅游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一直存在。这中间尤以旅游合同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照什么样的法律进行赔偿、对哪些范围内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等问题为主要焦点。笔者试就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提出一家之言,以供商榷。一、现实案例对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态度以下是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选取的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均为公开及生效判决,后文的说理也将基于这三个案例展开。案例一:1999 年 8 月,原告王某参加了由雄都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出发前,原告预付了旅游费用 7000 元(含人身保险费)。旅游期间,王某的儿子王呈(14 岁)不幸死亡。但因旅行社未给王呈办理保险手续,所以保险公司拒赔。原告于是诉至江苏扬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 30 万保险金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 20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违约,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 30 万元,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合同的违约方需要向另一方给付精神抚慰金,因此,对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 20 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例二:2000 年 1 月,冯林、段茜与海峡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行社及北京招商国际旅游管理总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由于招商国际旅游管理总公司的过失,致使冯段夫妇在出国旅游期间因证件不符被当地政府扣留遣返回国。于是原告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旅游费用以及利息,并向每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0 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招商国际旅游管理总公司因疏忽造成冯林夫妇人格受到侮辱,造成精神上损害,根据《合同法》第 107 条、第 424 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每人 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改判为每人获得 5000 元的精神抚慰金。案例三:2001 年初,原告刘志斌等十三人与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山四路营业部签订广州一日游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