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日星电气有限公司与陈娟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 140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星电气(中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河野胜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守昌、高焕珍,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娟
委托代理人:陈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星电气(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中一法民五初字第 621 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日星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陈娟于 1996 年 3 月 11 日入职日星公司处,任职制造部 2 科股长 A
双方于 2024年 3 月 15 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娟工作岗位为生产本部,职务为科长 A,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制造关联工作;约定为了培育陈娟个人多功能化的工作能力及日星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日星公司在每年 6 月、12 月在陈娟职务、工资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部门、岗位调动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日星公司召集职工委员会委员开会,总经理伊藤提出日星公司经营环境面临严峻状况、人工费高涨,主张对管理人员进行降职、减薪,将科长 A、科长 B、科长代理降职为股长 A,将股长 A、股长 B 降职为主任 A 或者班长 A,降职后根据新的职务发放补贴
职工委员会委员长刘敏询问降职人员的确定依据,伊藤总经理称以员工目前业绩和今后的进展前景作为标准综合评判
同日下午,日星公司召集部长对岗位缩减事宜进行了说明
2024 年 5 月 30 日,日星公司向陈娟发出一份通知书,载明:“受原材料价格上升、生产成本提高、主要客户迁移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