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通公司与农工商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扬经初字第 109 号 原告:邗江县四通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武,四通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广陵,扬州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湾头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
法定代表人:陈士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平,扬州市湾头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浩,扬州市湾头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原告四通公司与被告农工商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2001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武、李广陵,被告农工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俊平、王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四通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农工商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28 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农工商公司将其所属的扬州市华新尼龙树脂厂(以下简称华新厂)和扬州市日用工业品厂(以下简称日用厂)以“零资产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四通公司
协议签订后,四通公司依约进驻两厂,积极组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接收和准备生产,农工商公司也按约将有关财务资料与其进行了交接,但迟迟未能按约将实物资产转移权属,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事项进行变更
经多次督促,农工商公司始终承诺将尽快办理上述转移及变更手续
于是四通公司便投入了 76 万元对两厂进行了设备改造以及用于购进原材料、发放工人工资、偿还债务等
1999 年年底,在四通公司刚生产一个多月的情况下,农工商公司却不再同意办理协议约定的转移及变更手续,并让原两厂职工重新进厂,阻挠四通公司生产和管理,致使四通公司被迫停产并撤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