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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某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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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二终字第 81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中路 7 号。 负责人:董超群,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柴轶,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欣海,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东风南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东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亚平,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东风南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以下简称三门峡车站工行)为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股份公司),原审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集团公司)、原三门峡天成电化有限公司 (已破产终结,以下简称天成电化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法民二初字第4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树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华菊、代理审判员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 年 9 月 22 日,三门峡车站工行与天元集团公司签订 (2000)三工车信字第 010 号借款合同,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 1700 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签约当日至 2024 年 9 月 21 日。同日,三门峡车站工行向天元集团公司发放了该笔借款。2024 年 9 月 11 日,天元集团公司偿还了该笔借款。次日,双方又签订了 (2024)三工车信字第 039-1 号、第 039-2 号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 900 万元和 800 万元,用途均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签约当日至 2024年 9 月 5 日。三门峡车站工行于签约当日发放了该两笔借款。2024 年 9 月 3 日,天元集团公司偿还了该两笔共计 1700 万元借款。2024 年 9 月 5 日,双方签订了 (2024)三工车信字第039 号借款合同,约定天元集团公司向三门峡车站工行借款 1600 万元,用途为购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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