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合同生效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 张雪楳合同生效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颇为重视又纷争不断的问题
本文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界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演进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完全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不同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成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意思一致,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了某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是否成立的确认权属于当事人,故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纳书面形式的情形下,假如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提倡性法律规范,则尽管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其也可以以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方式认可合同成立
而合同生效属于国家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价值推断和效力评价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
对于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故其不能发生订立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能依据自由意志对法定生效要件加以变更和排除
当然,尽管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但由于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合同生效领域,仍允许当事人对生效要件进行约定,但其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合同生效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假如合同未成立,当然也不可能发生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完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其尚未具备生效要件时,其未完全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 44 条进行了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