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建设工程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仅实行了口头形式进行施工约定,对建设工程的结算价款没有具体规定的,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司法审价予以确定
计算的定额标准为目前通用的定额标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2429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2446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原文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24 年 4 月,甲公司口头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 73 号厂房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
陈某即开工,同年 6 月左右完工
原审庭审中,甲公司自认共支付给陈某工程款 15,000 元(人民币,下同),其中 5,000 元是甲公司支付给陈某,1 万元是案外人王霞委托甲公司支付给陈某
2010 年 8 月 12 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6,234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甲公司申请,证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 73 号 1 号楼房屋,将1 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