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正当性探析(武汉大学法学院 430072)杜晓强 曾祥生[内容提要]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违反合同义务和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当此种义务违反和不能预见的情形对合同目的产生严重性或根本性影响,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然而,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其正当性何在,这是合同法理论讨论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约定解除权的效力渊源;法定解除权是法律基于合同正义的要求,给予当事人摆脱已被破坏的合同关系的一种救济手段;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量,解除权制度的构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关键词]合同解除权 正当性 合同自由 合同正义 诚实信用[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世界各国或地区合同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公认的原则。假如说约定解除权的存在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结果,那么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其正当性何在呢?“在法律体系中有一个被称为合同法的部门,其为之努力的,乃是实现由允诺之作成而产生的合理预期。无疑地,这不是激发人们创立合同法的唯一目的,但是可以信任它是主要的基本目的,并且可以信任,对许多现行规则的理解以及对它们的有效性的认定,都要求具有对这一基本目的的强烈意识”①。既然如此,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是否是基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难以实现呢?这是讨论合同解除权制度之理论基础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一、合同自由原则与解除权制度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合同法的灵魂与精髓。何谓合同自由原则呢?或者说合同自由原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在德国,学者们通常将与法律关系相关的行为自由,如订立合同的自由或设立遗嘱的自由等,称为私法自治。即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各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②。而所谓订立合同的自由并非仅指订约自由,其具体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类型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和方式自由③。在英国,阿蒂亚认为合同自由的思想包含着两种密切相关但不尽相同的概念:其一,合同是以相互之间的协议为基础的;其二,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控制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此外,作为合同自由的当然推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