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
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