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选课,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考核成绩要记入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实践或实验课程成绩的评定,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第七条考试课程的总成绩评定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为辅,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40%―30%为宜,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得总评。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根据课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课程成绩评定办法,报院、系领导批准后,向学生公布。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体育教学俱乐部实施方案》执行。第九条学生所学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改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第十条学生可以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一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