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与预约的问题解析【案情简介】黎某与段某是夫妻关系。2024 年 5 月 11 日,黎某与某地产代理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位于南海市锦绣花园小区房产,并就房价、购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何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等细节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同时黎某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显示该房产由夫妻二人共同共有。5 月 14 日,谢某在中介公司网站上看见该套房源后,当即联系中介公司带其看房并透露购买意向,次日,谢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买意向书》,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589 万元,定金为人民币 80 万元,若谢某未在 5 月30 日前付清定金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则房屋出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同时将前述买卖合同之细节也约定在内。随后,黎某在该《购买意向书》的落款处签订其与段某二人姓名予以确认,表示其同意谢某的购买条件。5 月 27 日,谢某依约转账人民币 80 万元至中介公司账户内,5 月 29 日,黎某以段某反对为由不愿再出售房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黎某夫妇返还双倍定金共计人民币 160 万元。黎某辩称,妻子段某对售房之事不知情,其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故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始无效。【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谢某有理由信任其有权处理,故本案涉及的《购买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现黎某以妻子不同意为由作为毁约借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原则,黎某夫妇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律师评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案是一起因卖方单方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代表。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杨婧律师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一、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且一经作出即代表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对外做出决定;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对夫妻一方所为之行为后果,一般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即夫或妻一方所为,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