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评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与预约的问题解析【案情简介】黎某与段某是夫妻关系
2024 年 5 月 11 日,黎某与某地产代理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位于南海市锦绣花园小区房产,并就房价、购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何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等细节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同时黎某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显示该房产由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5 月 14 日,谢某在中介公司网站上看见该套房源后,当即联系中介公司带其看房并透露购买意向,次日,谢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买意向书》,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589 万元,定金为人民币 80 万元,若谢某未在 5 月30 日前付清定金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则房屋出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同时将前述买卖合同之细节也约定在内
随后,黎某在该《购买意向书》的落款处签订其与段某二人姓名予以确认,表示其同意谢某的购买条件
5 月 27 日,谢某依约转账人民币 80 万元至中介公司账户内,5 月 29 日,黎某以段某反对为由不愿再出售房屋
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黎某夫妇返还双倍定金共计人民币 160 万元
黎某辩称,妻子段某对售房之事不知情,其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故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始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谢某有理由信任其有权处理,故本案涉及的《购买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现黎某以妻子不同意为由作为毁约借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原则,黎某夫妇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律师评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案是一起因卖方单方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代表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杨婧律师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一、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