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XX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0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 XX 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XX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经济发展、人口发展、城市道路拥有率和群众需求,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XX 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 XX 县区网约车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臵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场所能够满足正常的办公需要,具备相应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