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XX 市人民政府令 2014 年第 173 号【发布日期】 2014-01-30【生效日期】 2014-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 市人民政府 XX 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173 号 《XX 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14 年 1 月 8日市人民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14 年 1 月 30 日 XX 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