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1评级办法2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二〇〇六年八月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搞好安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
为了促使内蒙古自治区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订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3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现状,特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境内的所有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0个单项,满分为900分,分别为:(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四)瓦斯治理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六)防灭火、防尘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4分)(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8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85%的项目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7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75%的项目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6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