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屠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检疫对象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检疫合格标准3
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
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 询问 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3 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 结果处理4
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1 屠宰前 2 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 结果处理6
1 合格的,准予屠宰
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