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 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 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 2 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 《 病 害 动 物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 》(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