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95号【发布日期】2006-03-28【生效日期】2006-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9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2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三月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敞开市场准入大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一)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公司
(二)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三)投资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当场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一)全面实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