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正确理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钟立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是第一个将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纳入多边条约法律规范的协议。从目前看,我国对协议的讨论还不够深人,对协议的调整范围和确立的投资新纪律的理解,欠缺准确性与完整性,容易造成对协议的误解。关于 TRIMs 协议的调整范围TRIMs 协议第条规定了协议的调整范围,该条指出,“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要准确理解该条规定,首先必须明确何谓“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协议对何谓“投资措施”并未作任何解释,而国内有学者认为,投资措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投资措施是指资本输人国及其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所实行的各种法规和行政措施。广义的投资措施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利益和安全所实行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主要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实行了更为广泛的定义。该中心曾专门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编制了一份一览表,根据该一览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共有 20 多项,分为四大类:投资激励、经营要求、限制性商业惯例、母国限制。其中母国限制不仅只包括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海外投资安全而实行的措施。乌拉圭回合中的贸易谈判委员会经过激烈的讨论,将谈判范围确定在东道国及其政府所实行的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将母国限制和限制性商业惯例排除在协议之外。纵观 TRIMs 协议的全部规定,该协议所指的投资措施,与上述狭义的定义最为接近,TRIMs 协议也将投资措施的范围限定在只限于国家或政府的行为,而不包括私人实行的措施。如跨国公司实行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虽属投资措施,但被排除在协议谈判的范围之外只限于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协议并不法律规范母国政府为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利益与安全而实行的措施,母国措施也被协议排除在外。但 TRIMs 协议调整的投资措施与上述狭义的定义也存在差别。根据 TRIMs 协议第 6 条的规定,东道国政府不仅指中央政府,还包括地方政府。协议所法律规范的投资措施,除上述定义中指明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外,还包括外国投资者为猎取一定利益而作出的某种承诺。因此,投资措施既指具有强制性而投资者必须遵守的国内立法上的措施和行政措施,还包括外国投资者为猎取东道国给予的某种优惠而在投资合同中作出的带有某种自愿性质的承诺。TRIMs 协议并未将激励措施纳人其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