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贷款车辆保险责任协议NO:浙海车保( )第 号甲方: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乙方(抵押人):丙方(借款人):鉴于丙方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为: ,乙方为该笔借款提供车辆抵押担保,以其所有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码为: ,车牌号为:浙 F- )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甲方也为丙方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为明确贷款所购车辆的保险责任,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各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乙方、丙方同意将该车辆的第二、三年度的车辆保险事项委托由甲方代理,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订立《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时,乙方或丙方自愿向甲方缴存抵押车辆的保险责任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乙方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车辆保险由甲方办理,全部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乙方不得自行办理或委托除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办理
经双方商定,该车辆在 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保险险种不得少于第一年度所保的险种,保险单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乙方或丙方应在上年度车辆保险到期前 15 日前向甲方交付下一年度车辆保险的全部费用,并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相应证件、材料
第一条所缴存的款项在抵押车辆还清本息,解除抵押以及完成车辆保险代理后退还给乙方或丙方
第三条 如甲方收到乙方全部保险费用后未在 10 日办妥车辆保险手续,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所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四条 乙方或丙方未按第二条约定向甲方缴付所需保险费用,视乙方违约,乙方或丙方将本协议第一条中向甲方缴存的款项 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或丙方未按第二条约定向甲方缴付所需保险费用,乙方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提前行使抵押权,丙方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提前到期,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