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谈谈对于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谈谈对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 作者 王利明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 1981 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 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法律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进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 笔者在参加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法律规范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
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法律规范哪些合同关系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