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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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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案例简介 2024 年,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L 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自己所执业的保险公司。诉称:在该保险公司工作多年,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单方面辞退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益,诉请保险公司补发工资,补办养老保险等。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L 某不能提供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为由,对 L 某的仲裁请求做出不予受理决定。L 某不服,在法定时效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补发其养老金,补办养老保险,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据理力争。L 某认为:与保险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保险公司对自己为公司做出的贡献予以了充分肯定,曾向其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并补发工资、补办养老保险。保险公司辩称:1、双方之间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1999 年,双方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 L 某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代办理人寿保险业务,L某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约定范围从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 L 某代理手续费(佣金)。由此可见,双方系典型的代理合同法律关系。2、相关法规完全排除了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可能性。1997 年 11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说明:国务院 1998 年 11 月 14 日发布《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之前,负责对保险行业监管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即禁止个人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其目的在于防止扰乱保险管理和保险市场。就本案而言,既然 L 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依照该规定,从法律上完全排除了 L 某再与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因此,L 某既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佣金,同时又想以劳动合同关系猎取劳动酬劳工资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各种保障,显然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悖。故本案只能是代理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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