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第2期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2010年1月6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刊(1)编者按:2009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出台了《北京市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试行半年多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内部间的资金互助活动,较好解决了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初步取得了积极效果
现予以刊发,供各地借鉴
北京市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以下简称“合作社资金互助”)是指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决议通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全体或部分社员自愿入资组成,在出资社员内提供互助金借款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互助性资金服务行为
第三条合作社资金互助实行成员民主管理,参与资金互助的成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资金互助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州区农委、通州区经管站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合作社资金互助成员是指符合规定的入资条件,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向合作社资金互助入资的社员
第六条成员向合作社资金互助入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加人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批准入社的正式社员(二)参加人应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三)参加人缴纳的互助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2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起点金额;(四)参加人应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第七条单个成员向合作社资金互助缴纳资金,最高不得超过互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