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演唱会演出协议甲方:乙方:(艺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拟定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以下简称本协议演唱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章 概念篇1、 甲方拟定于 年 月 日在举办韩红演唱会(以下简称本协议演唱会)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节目长度不低于 120 分钟
3、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所有技术要求附页,作为本协议书附件带必要文件,甲乙双方需仔细执行
4、本协议演唱会现场实况,若无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均不得擅自授权第三者任何形式的录音录像
(相关录像事宜双方另议)
5、甲乙保证本协议演唱会所有使用的音乐作品,已得到相关著作权许可,并由甲方支付有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
第 2 章 费用篇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演唱会的演出及制作费用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税后款)
此款含艺人韩红、助理、总导演、乐队、音响调音师、服装、化妆、发型师舞台制作、灯光工程、音响工程费用
其付款方式为: a) 第一期款:甲方于签订协议起 7 天内,支付乙方定金,为全部演出酬劳的 40%,即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 b) 第二期款:乙方参加甲方安排新闻发布会后 3 日内支付乙方全部演出酬劳的 40%,即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 c) 第三期款:演出开始前 7 天内即 年 月日,支付其余酬劳,即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80,000)
2、 甲方应负责支付下列费用:1、 演出当地文化厅(局)的管理费
2、 表演场地的租用费和使用费
3、 基础舞台搭建费用4、演出广告宣传费及推销票务所产生的费用
5、 演出当地的公安保卫费
6、乙方演出相关人员(包括制作人员、施工人员、乐手、助理、化妆师、艺人不超过 75人),在演出期间(出发抵达至演出结束第二天为止)北京至间的往返差旅费(包括机票费、保险费、行李费及北京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