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农经发[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职责规定,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备与组织机构第三章条件与工作职责第四章选聘、培训与考核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经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中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中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四)到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五)其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备与组织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适当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