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章 保险合同总论【导语】保险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它以民事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同时也要符合保险制度的特别要求。本章内容正是从一般和特别两个方面,讨论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同时也兼顾了保险合同实务操作中的程序问题。由于我国《保险法》的滞后现状,为满足深化理解相关理论问题的学习要求,本章所涉问题大多引用了通说理论并列举了域外立法例,力求完善、客观地反映当前保险合同法的讨论状况。本章学习的重点,在于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当事人等内容。本章学习的难点是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等制度。学习本章,应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能够分辨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理解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再保险等特别的保险制度,并能够在实践中运用上述理论知识分析保险合同在各种情形下的效力。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债法中合同之债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特种之债,所以学理上称之为“特种合同”,以示和一般合同的不同。由于保险合同是合同之债的一种,因此债法、合同法当中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如行为能力、要约与承诺的约束力、格式合同等。(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负有危险负担的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因此该合同为双务合同。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由于当事人各方均负给付义务,因而既是双务合同,亦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不得为无偿合同,是由保险制度之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制度乃危险共同团体共同承担风险的制度,因而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并非绝对自由,若保险合同得为无偿,则危险共同团体筹集资金不足,最终会危及其他投保人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合同不得以无偿形式订立。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13 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确定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