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浙商初字第 3 号原告(反诉被告):新昌金昌实业进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关镇横街 33 号。法定代表人:金云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姚毅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仙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江波,男,1970 年 4 月 3 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委托代理人:毛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新昌金昌实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仙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省仙居县资产经营公司,2024 年 9 月 15 日经仙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浙江省仙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仙居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后上海市高级1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姚毅琳,被告(原审原告)仙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江波、毛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昌公司诉称:2000 年 6 月 15 日,金昌公司与仙居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仙居公司将其持有的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医药)的 570.076 万股,占浙江医药总股本的 2.47%,全部转让给金昌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468.14 万元,同时协议还约定,仙居公司在转让股权的同时将其拥有的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益一并转让继受。协议签署后,金昌公司将上述股权转让款全额支付给仙居公司,仙居公司也将基于浙江医药股权而拥有的收益权、董事及监事推举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授予金昌公司,并承诺不再将上述权利授予其他任何主体。但仙居公司在收取股权转让款后一直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即股权过户。由于仙居公司自始未向主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审批所需材料,导致金昌公司股东权益始终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仙居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不仅使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至今未能实现,也使诚信守约的金昌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金昌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判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