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胜利油田白云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罗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东民初字第 2090 号 原告胜利油田白云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70637287-7。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国。 委托代理人叶晓明,山东叶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海涛。 原告胜利油田白云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饭店)与被告罗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饭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国、叶晓明,被告罗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云饭店诉称,2024 年 12 月 14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东营市 x 路 x 号西原金色年华热舞会所及附加房屋六间,用于开设“某某慢摇酒吧”,租赁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年租金为 550000 元。2024 年 9 月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期间,被告只交纳了租金 210000 元,至今仍拖欠租金 890000 元、水电费 101304 元、逾期交纳租金产生的滞纳金 330435 元,共计 1321739 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的租金 890000 元、水电费 101304元、滞纳金 330435 元,共计 1321739 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罗海涛辩称, 2024 年 8 月,被告罗海涛与李某某、陈某、王某某(已去世)四人合伙出资开设“某某慢摇酒吧”,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24 年 11 月,被告罗海涛以 350000元的价格把自己所持有的“某某慢摇酒吧”的股份转让给了余某。被告进行股份转让时并不欠原告任何费用并将转让的事实告知了原告的经理,原告将被告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2024 年 11 月以后,由余某经营“某某慢摇酒吧”,被告不再参加经营。被告对余某经营期间是否欠付原告的房屋租金、水电费以及滞纳金并不知情,应由余某向原告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12 月 14 日,原告白云饭店与被告罗海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罗海涛租用原告白云饭店位于东营市 x 路 x 号西原金色年华热舞会所及附加房屋六间的经营场地用于开设“某某慢摇酒吧”,租赁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日,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