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舟山市普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君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舟民终字第 7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普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 委托代理人何易。 委托代理人赵锡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君辉。 委托代理人周良玉。 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广厦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舟普六民初字第 13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普陀广厦公司与刘君辉于 2024 年 1 月 28 日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普陀广厦公司向买受人刘君辉预售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峧头凯虹·文景苑 3 幢 101 室商铺,总价为 3005594 元;在签订合同时买受人支付购房款 1505594元,余款 1500000 元在房屋结顶后 15 日通过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予以支付;出卖人应当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该合同附件 7 对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自出卖人发出入伙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买受人应来办理领房手续。逾期办理的,物业管理费仍按发出入伙通知领房日次月起计算。该合同附件 8 对采纳按揭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如下:买受人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按揭手续。如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按揭手续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刘君辉即向普陀广厦公司支付了 1505594 元购房款。普陀广厦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日向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其开发的凯虹·文景苑楼盘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年 4 月 27 日,普陀广厦公司发函通知刘君辉于同年 5 月 3 日 13 点至 14 点 30 分到公司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刘君辉于通知书确定的交接时间前往售楼处,对购买房屋的渗漏水、大理石贴面不符法律规范等瑕疵口头提出异议,并拒绝接收房屋。之后,双方经六横镇信访办组织协调,未能达成和解。刘君辉遂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普陀广厦公司修复房屋瑕疵并承担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在该案审理中,原审法院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所涉房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如下:1.屋面构造局部未设置保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