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根据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酬劳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酬劳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酬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酬劳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图书出版者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