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解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2024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024]25 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进展意见的通知》
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2024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24〕110 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进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024]25 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通知》规定的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充分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竞争力
税收优惠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 3
3 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