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后约定的代理酬金支付纠纷案 「案情」 1992 年 11 月 18 日,三特公司与长江公路桥拆迁还建开发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合同。据此合同,三特公司支付 6 千万元资金,取得徐东路小区 6 万平方米商品房所有权及销售权。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 年 2 月 10 日,三特公司与陈燕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陈燕呜以三特公司经营部的名义代理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 20 栋共 6 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 1160 元,期限 6 个月;三特公司按实际销售总金额 6‰付给陈燕呜作销售费用;三特公司付给陈燕呜的酬劳分两档,一档从每平方米 1160 元至 1210 元,陈燕呜获 30%;二档为每平方米 1210 元以上,陈燕呜获 60%;整个销售工作由三特公司总经理总盘控制;销售出的房屋尾款不能按期到位由陈燕呜负责催收,三特公司协助。双方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日,三特公司向陈燕呜出具授权委托书称:本公司徐东路小区 6 万平方米全权委托陈燕呜承销,销售以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受托人私章方为有效,授权期为 9 个月。同时,三特公司还向陈燕呜提供了合同专用章。 陈燕呜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开展销售活动,并于 1993 年 3 月 8 日代理三特公司与湖北省农垦实业公司(下称湖北农垦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 1255 元。合同由陈燕呜交三特公司总经理胡宗立签字。1993 年 3 月 15 日,陈燕呜又代理三特公司与湖北省房屋开发总公司(下称湖北房开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三特公司按每平方米 1306 元将徐东路小区 20 栋商品房共 61337.57 平方米交由湖北房开公司包销,价款 8010 万余元,湖北省房开公司应于 1993 年 3 月 25 日前向三特公司支付 2 千万元。合同加盖三特公司合同专用章、陈燕呜私章。1993 年 3 月 22 日,陈燕呜将此合同交三特公司总经理胡宗立,并按胡宗立的要求销毁与湖北农垦公司签订的合同全部原件。同月 24 日,胡宗立通知陈燕呜同往湖北房开公司,被告知三特公司、湖北房开公司和长江公路桥拆迁还建开发公司已于同月 20 日另行签订合同,陈燕呜代理三特公司与湖北房开公司于 3 月 15日签订的合同所有原件被销毁。陈燕呜得到三特公司承诺后,将合同专用章交还三特公司此后,三特公司拒付陈燕呜的代理费及酬劳,酿成纠纷,三特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