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医疗合同中的医师说明义务刘勇 关键词: 医疗合同/说明义务/共同决定/信赖关系 内容提要: 近年来,医患纠纷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方在职业活动上踯躅不前,从而影响了对患者的救助与医疗活动的展开
这种状况下,医疗方逐渐认识到医师说明义务的重要,积极地通过法律规范定型化说明文书等手段避开相关诉讼的发生,试图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
为此,以改善医师的法律状况为前提,法律规范医疗合同中医师的说明义务,将有利于促成患者和医疗方之间的信赖关系
强调医患双方“共同决定”的意思模式,在法政策上也符合促进医疗事业进步的目的
说明同意(Informed Consent)理论是医事法的重要法理,其主要内容在于医师须对患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使患者能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治疗方案等做出自愿的决定,在法律构成上即课以医师严格的说明义务
然而,医疗活动专业性极强,医师的充分说明未必能使患者理解医疗方案的全部专业内涵
另一方面,课以情报提供义务使过失违反义务的证明变得容易; [1]医疗方为求自保,在职业立场上可能有所退缩,反而不利于对患者的保护
[2]在“医疗暴力”泛滥 [3]的今日,如何在保护患者利益的前提下对医疗方进行必要的支援,便是可能的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医师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及具体类型的检讨,探求建立和谐而相互尊重的医患关系的可能
一、 医疗合同上之医师说明义务 通常的医患关系,因患者与医疗方通过合同的订立而形成
关于该合同的性质,历来存在着委任合同说、准委任合同说、雇佣合同说、承揽合同说、混合合同说及无名合同说等多种观点
[4]就我国大陆学者的看法而言,有认为医疗合同属无名合同, [5]也有认为医疗合同应是委任合同的情形之一
[6]即便如此,通常情况下的医患关系被认为是合同关系,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归入“合同纠纷”中的“服务合同纠纷”,便是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