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公司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争吵和诉讼常常是以公司的设立协议作为其诉讼请求的依据,甚至有的股东直接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而与此同时,相对的当事人也往往会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其抗辩的理由
公司的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如何
在公司成立后,设立协议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存在解除协议的问题
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间的争议属于违约之争还是侵权之争等,都是值得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不同性质与效力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在性质上亦属于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设立协议
设立协议的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
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性质不同
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虽然公司发起人通常都会订立此种协议,但除了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一定要订立发起人协议
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设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同时,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
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除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外,更反映和体现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必须包含法定的记载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无效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
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合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设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