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结建)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办理条件 (一)新建 10 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 3 米以上的 9 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 9 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 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3%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3%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重要防护目标的公共建筑项目根据城市整体防护的需要,依照人防工程规划确定的规划功能一次性下达设计任务
(五)符合《XX 县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等规范的相关要求
所需材料 (一)需提交资料: 1、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手册原件 2 份(纸质/电子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2、防空地下室所在层房产测量图原件 3 份(纸质/电子文件,测绘公司可参照人防设计院出具的负*层防空地下室位置示意图以区分防空地下室和非防空地下室的界限及面积指标); 3、疏散图原件 2 份(纸质/电子文件);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两册原件 1 份(电子文件扫描成 pdf 格式文档,两册具体内容详见目录); 5、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原件 1 份(纸质/电子文件); 6、电子文件来源证明原件 1 份; 7、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交验正本); 8、授权委托书 1 份原件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需提交)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接收资料进行缺项和内容初审,达到受理条件的送达业务科室办理,达不到受理条件的告知补正意见,办结后窗口通知领取批复文件
网上办理流程 1、办事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网上办事”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