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 5 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
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 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
(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 500 元以上(含 500元)10 万元以内(不含 10 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 30 年以上的报销 95%,工龄满 20年、不满 30 年的报销 90%,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报销80%,10 年以下工龄的报销 70%;超过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工龄满 30 年以上的报销 99%,工龄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报销 96%,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报销 93%,10 年以下工龄的报销 90%
(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