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司法实务观点汇总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 近日办结一件关于已达退休年龄返聘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现将办案中的思路和心得回顾并总结一下。 谭某是进城务工农民,于 2009 年进入 d 公司,做简单的体力活,当时年龄已过 60 周岁。入职几个月后,在上班期间因公司设备故障原因,造成其严重受伤,即时送往医院治疗。几次住院,病情稳定后,谭某向公司所在的 n 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其已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是谭某向当地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 d 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二十余万元。 在接到 d 公司委托后,分析案情,第一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已过退休年龄人员所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XX 省高级人民法院、XX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由此可知,判断该问题,主要在于看该人员是否已经享受养老待遇,而该案中,谭某未享受养老待遇,因此,依照前述规定,谭某与 d 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二个法律问题:n 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申请决定是否正确。在查阅资料后,发现近期最高院有条相关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院行政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n 区人社局的决定是错误的。 在理清上述法律问题后,考虑到存在 n 区人社局已经作出不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法院可能以此为依据,支持谭某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的请求,同时综合考虑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之间的数额差距后,便向 d 公司作出如下案件处理规划:首先对 n 区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