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医院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退休职工(执业医师);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专家; 3、身体健康,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4、因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返聘人员待遇 1、本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
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未参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执行
2、外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 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每周上 4-6 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 4000 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 3000 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每周上 2-3 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 2000 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 1000 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
3、所有返聘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返聘职工标准执行
三、职责与要求 1、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亦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2、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返聘人员到外出会诊,要按照医教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四、返聘、续聘 1、符合返聘条件人员写出书面申请,拟聘科室负责人结合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签署返聘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